因資金周轉不靈,男子向朋友借款,并偽造某建材公司公章,出具了一份蓋有該公司公章的擔保合同。近日,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偽造公司印章案件。被告人陳某犯偽造公司印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偽造的公司印章一枚予以沒收。
據了解,2014年,被告人陳某與他人合伙成立了壽縣某建材有限公司。2015年10月,陳某因資金周轉不靈,向朋友王某某借款1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王某某提出要在借條上加蓋建材公司的印章作為擔保。而當時,建材公司法人已經變更為他人,為方便借款,陳某就在出具給王某某的借條上加蓋私自偽造的建材公司的印章。2018年3月,王某某以該借條起訴陳某和建材公司,此時建材公司的實際經營人是陳某甲,法人是陳某乙。案發后,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并交出私刻的印章。經鑒定,該借條上擔保人簽章處“壽縣某建材有限公司”字樣的印文不是該建材有限公司的印章所蓋。法院審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通訊員 李嘉 記者 李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