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與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經田家庵區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保險公司給付劉某保險金8萬元。
據了解,船民柳某去年6月份在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保險期限為一年。兩個月后的一天,柳某在自己的船上意外落水身亡,家人在收拾柳某的遺物時發現他曾經購買了一份意外險。經老柳的幾位繼承人協商,一致同意由柳某的妻子劉某繼承他的遺產,后劉某通知了該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是保險公司認為柳某的死亡與其飲酒有關,不屬于保險免責的范圍,出具了拒賠通知書。雙方無法協商一致,柳某便起訴到了法院。
案件開庭前,法官先行進行了調解,雙方仍未達成一致意見。開庭時,雙方就保險公司是否盡到了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被保險人柳某落水身亡是否屬于案涉人身保險合同所約定的意外身故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10萬元進行了激烈的辯論。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和辯論意見,庭后,法官再次組織了調解,并向原、被告有針對性地進行了釋明,雙方最終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意見,案件以調解結案。(記者 廖凌云 通訊員 陸彬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