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王玲 實習生 邵壯 編輯 湯寧)通常情況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欠債務,另一方要承擔償還責任,但這也并非絕對。近日,壽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類似案件,最終判決妻子無責。
2017年6月,壽縣安豐塘鎮的廖某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朋友姜某某借款15萬元,言明借期一年,由廖某某出具書面借條。然而借款到期后,廖某某一直拖延不還并對姜某某避而不見。姜某某遂將廖某某及廖某某妻子一并起訴至法院,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債務。庭審中,廖某某妻子聲稱對借款并不知情,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庭審理后認為,廖某某向姜某某借款15萬元,有借條及匯款憑證印證,借款屬實,廖某某應承擔還款責任。本案借款雖然發生于廖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廖某某妻子對借款并不知情,未在借條上簽名或對借款進行追認,姜某某作為本案原告也未能舉證證明該筆借款用于廖某某夫妻共同生活。據此,法院判決15萬元債務由廖某某個人承擔,駁回了姜某某要求廖某某妻子償還債務的請求。
法官提醒:根據法律規定,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夫妻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必要條件,但并非唯一條件。如相關借款憑證中僅有夫妻一方簽名,則還需審查所涉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