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李嘉 記者 李嚴 編輯 湯寧)男子張某某向朋友借錢,朋友提出要提供產權證作抵押,于是他偽造假證,順利拿到借款。近日,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案件。被告人張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據了解,2016年,被告人張某某為向夏某、張某二人借款,故意偽造 “壽縣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兩本,分別抵押給夏某、張某。2017年1月25日,被告人張某某因無法償還夏某某借款,故意偽造“六安恒大御景灣”29號樓兩戶房產的《不動產權證書》抵押給夏某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為在民事活動中博取他人信任,采取違法手段,偽造國家機關制作、頒發的用于證明相關權利內容的憑證,其行為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鑒于被告人張某某在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本院查明的上述涉案犯罪事實,當庭表示自愿認罪,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