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該不該給調換律師有話說
(記者 冉韜 編輯 湯寧)近日,一名男子在一家早餐店購買四個包子,吃了兩個,剩下的兩個包子,要求店家調換其他口味的包子,遭到拒絕,雙方發生爭執,一些市民對此有不同看法,究竟店家做的對嗎?
7月13日早晨7時40分,田家庵區體育場南路一家早餐店,一名男子向店家要了四個韭菜雞蛋餡的包子和一碗稀飯,該男子吃了兩個包子后,起身端起蒸籠對店家說,自己不能多吃雞蛋,要求店家將兩個包子調換成包菜餡的。店家說,賣出的包子不能退。該男子反駁道,自己不是退,而是換。店家說:“那也不行,我在墻上也貼著提示語,售出的包子一概不予退換,再說,你退換的包子,誰買呢?”該男子認為,自己只用筷子夾了兩個包子,剩下的兩個包子一點都沒有碰到,不存在衛生問題,為什么店家就不能通融一下呢,為此,雙方發生爭執,所幸的是,另一名市民愿意將自己的包子與該男子的調換,最終避免了矛盾進一步的激化。
這邊矛盾剛息,一些就餐市民便議論起來,有的認為店家要以消費者的需求服務,應該給調換包子,有的則認為店家做得對。對出售出去的包子,店家該不該給調換?
為此,淮河早報、淮南網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安徽大潛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濤。郭濤解釋說,消費者與商家建立了民事合同關系,合同也已經生效。商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提供了四個包子,商家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如果沒有法定或約定的事由或經商家同意,消費者不得撤銷、解除或變更合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如果商家沒有欺詐行為或者提供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商品,消費者無權要求退貨、換貨。生活實踐中,如果商家將整籠包子交給消費者,消費者馬上提出換貨,商家也會同意,這屬于合同的變更,包子也沒有受到污染,也無可厚非,但在本案中,消費者已經吃了一半,已不適合吃雞蛋為理由,要求退貨換貨,不是法定事由,商家也有權拒絕變更合同。再從食品安全角度考慮,沒有包裝的包子是特殊商品,也不適合退貨換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