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明星)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如果討債不及時,借出去的錢也有可能打水漂。近日,壽縣人民法院安豐法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由于借條超出了20年的訴訟時效,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林某某系壽縣隱賢鎮居民。1997年11月,隱賢鎮某村委會由時任村書記出面從林某某處借款1萬元用于周轉,村委會于借款日向林某出具書面借條一份。借款后,村委會一直未償還該筆借款,林某某催要多年未果,遂于2019年6月提出訴訟。
安豐法庭審理認為,本案借款發生于1997年,借條系1997年11月17日出具,截至本案訴訟之日時間長達21年之久,超過了最長訴訟時效20年期限。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雖未喪失實體權利但是請求權因過期而喪失,對超出訴訟時效的權利,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當事人自愿償還,法律不予禁止。林某某于本案訴訟時亦未提交可以延長訴訟時效的證據,安豐法庭最終依法駁回了林某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