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李嘉 記者 李嚴)壽縣一男子在禁獵區采用農藥投喂的方式毒害各類野鴨89只。近日,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以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2000元。被告人劉某某賠償因本案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44000元,對非法狩獵野生動物的行為在省級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據了解,2017年12月,被告人劉某某在壽縣瓦埠湖境內,駕駛漁船捕撈其用呋喃丹農藥毒死的野鴨時,被派出所民警當場抓獲,并在劉某某駕駛的漁船上搜查出89只野鴨。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中心鑒定,以上野鴨包括綠翅鴨、羅紋鴨、花臉鴨、琵嘴鴨,均屬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呋喃丹農藥毒死野鴨89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行為對國家野生動物資源造成破壞,除應負刑事責任外,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公益訴訟起訴人根據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發布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所確定的涉案野生動物價值為44000元,要求判令被告人劉某某賠償涉案89只野鴨價值44000元以及在省級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