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蘇國義 通訊員 肖啟蒙)眾所周知,帶犬外出應拴上約束帶,以免引發意外,這也是全國各地文明養犬的基本要求。然而在我市,一市民就因這一大意,引發了一場事故,導致自己被判賠償他人數萬元。
12月24日,謝家集區人民法院有關工作人員詳細介紹了這起賠償案件的前因后果。事情發生在2018年6月1日,當天上午住在同一小區的胡某和徐女士在樓下遛犬,胡某家的5條犬與徐女士家的2條犬發生撕咬,徐女士上前護犬時被正在撕咬的犬絆倒摔傷。經鑒定,徐女士構成十級傷殘,雙方就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徐女士將胡某、物業公司告上法院。
謝家集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徐女士被胡某飼養的犬絆倒,主張賠償損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事發時雙方未對其飼養的犬采取拴繩等安全措施,物業公司未履行制止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法定義務,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過錯,應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徐女士作為成年人,對自身安全負有審慎注意義務,對自身摔傷也具有一定過錯。
法院一審判決胡某、物業公司分別承擔50%、20%的責任,賠償徐女士8.5萬元,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