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廖凌云 通訊員 陸彬)2012年3月16日,李某購買了一套位于本市田家庵區的房屋,準備做兒子結婚的婚房。為了購買該套房屋,李某向某銀行申請貸款32萬元,分240個月還錢,每期還款2000余元。開始李某尚能依照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還款,但自2018年12月起開始出現逾期,銀行與李某多次聯系無果,便把她起訴到了田家庵區人民法院。
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與李某進行了多次聯系,雖然起訴材料顯示是李某本人簽收,但其電話一直無人接聽,于是便在2019年12月17日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前,李某終于出現在法院。根據李某的解釋,因為去年自己外出打工,所以房貸便由自己的兒子代為償還,沒想到兒子一忙竟然忘了,直到收到法院傳票以后自己前往銀行查看,才知道竟然已經出現了逾期。這陣子沒來法院是因為自己在外地籌錢,錢還沒籌夠,但是之前逾期的房貸已經償還了一部分,還款的流水自己也帶來了,剩下的部分希望銀行可以再給一點時間,一定把逾期的房貸都給還上。
聽了李某的陳述后,法官先行對案件進行了調解,經過法官的耐心說理,銀行同意先給李某一段時間讓她償還逾期利息和部分借款本金,后續繼續按照原來的借款合同履行,如果她未按這個協議履行還款義務,銀行有權執行余下的全款。李某當即表示同意銀行提出的調解方案,并感謝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和銀行的配合,案件圓滿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