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湖公園3名職工挪用公款“理財”領刑
(記者 蘇國義 通訊員 陳慧珺)3月24日上午,大通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3件龍湖公園職工挪用公款購買金融產品謀利案,當庭判處3名被告人王某琴、居某、柳某有期徒刑九個月至三年,緩刑一年至四年不等刑期。大通區紀委監委組織區內受其監督的黨委(黨組)、區屬企事業單位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同步收看了庭審直播。
2009年7月以來,被告人王某琴在龍湖公園設施科工作,負責公園內經營戶水電費的收繳工作,王某琴在陸續收到水電費后,集中暫存至其個人交通銀行賬戶,待公園財務科通知交款時,其再將所收水電費統一上交財務科。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間,王某琴利用收費后至上交財務的時間差,將共計766000元水電費通過其個人銀行賬戶購買銀行短期理財產品進行營利。
被告人居某2014年4月以來在龍湖公園游樂活動區管理科工作,負責公園內經營戶游樂項目場地費的收繳工作。居某在陸續收到場地費后,集中暫存至其個人銀行賬戶,待公園財務科通知交款時,其再將所收場地費統一上交財務科。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居某利用收費后至上交財務的時間差,將共計1583964元場地費從一家銀行賬戶轉入另一家銀行賬戶,然后購買銀行短期金融產品進行營利。
被告人柳某2016年1月以來在龍湖公園財務科任出納會計,負責將公園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收繳的門票款、場地費、檢測費等公款統一上交財政賬戶。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間,公園財務科科長王某將其節假日值班期間收取的動植物園門票款共計272600元陸續轉入柳某的銀行賬戶。柳某每次收到錢后,利用收到錢至上交財政的時間差,通過銀行賬戶將其中的228800元用于余額寶進行營利。幾乎在同一時期,柳某又利用上交財政的時間差,將居某收取的場地費、檢測費等費用中的198234元轉入其個人銀行賬戶用于余額寶進行營利。
案發前,被告人王某琴、居某、柳某分別上交公園營利收益款18624.89元、27000元、11700元。鑒于案情,公訴機關認為3名被告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應當以挪用公款罪分別追究其刑事責任。庭審中,3名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并深感后悔,宣判后,3人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