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廖凌云 通訊員 崔年)當網購收到的商品與賣家描述的信息不符,賣家是否構成消費欺詐?消費者又該如何維權?日前,淮河早報、淮南網記者獲悉,田家庵區法院受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原告錢某在被告經營的網上直播間購買了一款節能坐便器,收貨后發現存在虛假宣傳。為此,原告將賣家訴至法院,要求賣家退一賠三。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退一賠二”調解協議。
原來,錢某因裝修需要,在直播間看到一款宣稱具有二級水效的智能坐便器,出于對節能環保的關注,錢某又查看了產品的詳情頁也標明是二級水效,于是便下單購買。收到貨后,錢某發現產品質量差,且未發現其產品上張貼有水效標識,而且外包裝也沒有任何產品和廠家信息。錢某與商家協商無果,遂訴至田家庵區法院,以商家的銷售行為構成消費欺詐為由,要求被告商家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田家庵區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組織雙方進行庭前調解,雙方當事人對本案是否構成“消費欺詐”爭議較大。經查,商家銷售的智能坐便器產品型號并未經過水效認證,卻在商品詳情頁聲稱二級水效包括后期客服回復也是二級水效,該行為體現商家在主觀上存在惡意欺詐消費者行為。為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盡快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輕訴累,經征詢當事人意見,雙方同意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法官多次通過電話、微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進行釋法說理,積極促成原、被告達成了“退一賠二”的調解協議。
法官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適用本款的構成要件之一是經營者實施了欺詐行為。所謂欺詐,就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故意告知對方虛假的情況,欺騙對方,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而與之訂立合同。本案中,錢某從直播間內購買智能坐便器一臺,雙方構成買賣合同關系,該合同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錢某購買的坐便器經查詢并非直播間宣傳的二級水效,據此可認定該商家已經構成欺詐,依法應當賠償何某購買商品價款三倍的損失。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退一賠二”調解協議,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