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峻形勢催生反腐利劍 反貪總局成為我國反貪系統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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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反腐倡廉建設擺在重要位置,這直接關系政權的鞏固。”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表達了政府反腐的堅強決心。
目前,我國主要有5個反腐敗機構系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紀委)及各級紀檢委,檢察院系統的反貪污賄賂總局及各級反貪局,檢察院系統的各級職務犯罪預防廳(局),行政方面的監察部及其下屬的監察廳(局)和行政方面的國家預防腐敗局及其下屬局。這5類機構從中央、省區市到縣,層層都設有相應的機構。其中,作為“專職反貪”的機構,國家反貪總局及各級反貪局,成為我國反貪腐系統的重要一環,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它們的反貪故事,正是我國政府向貪腐行為開戰的縮影。[詳細]
進入20世紀90年代,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我國開始面臨另一種挑戰——在從計劃經濟步入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由于權力缺乏監督、制衡,一些地方的官員貪污、腐化問題越來越嚴重,這引起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重視。
1993年,新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張思卿遠赴貴州、廣西考察,研究反腐課題。當時的廣西走私活動猖獗,但由于當地一些領導干部的阻撓,走私活動屢打不禁。在與基層檢察干部座談中,張思卿一行多次聽到要求嚴懲腐敗的呼聲。如此嚴峻的形勢,對各級檢察機構提出了新的要求。經過充分調研和地方試點,1995年11月10日,國家反貪總局正式掛牌成立。[詳細]
首任局長羅輯:曾參與查辦王寶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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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反貪總局成立后,羅輯出任首任局長。現在,這位花甲老人是北京漢衡律師事務所的主任。他回憶了國家反貪總局在組建初期所經歷的種種曲折。在查辦王寶森貪腐案的過程中,羅輯和同事們遇到了外人難以想象的困難。
鮮為人知的是,國家反貪總局成立之初,只有幾間辦公室,而且人手不足,交通、通信設備也嚴重缺乏。但羅輯說,當時他們面臨的最大困難是巨大的辦案壓力,“我們所面對的都是中高級領導干部,出現一點差錯,就會釀成嚴重的政治后果”。
讓羅輯至今都感動的是,他們的工作得到了社會的肯定。國家反貪總局成立不到一年時間,就收到了上千封各地群眾的來信。這些信件無一不對這一專業化反腐機構寄予希望。一封發自內蒙古的群眾來信說:“反貪總局的成立讓我們備感鼓舞,我愿意變賣全部家產支持你們的反腐事業!” [詳細]
第二任局長張建南:曾查辦多起貪腐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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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輯卸任后的5年間,國家反貪總局先后由副局長戴玉忠、敬大力主持工作。2002年,時任副局長的張建南出任第二任局長。他是湖北咸寧人。在他任內的2002年—2004年,國家反貪總局查辦了多起貪腐大案,如貴州省原省委書記劉方仁案、浙江省原副省長王鐘麓案等。 [詳細]
第三任局長王建明:曾查辦近40個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腐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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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9歲的王建明接任國家反貪總局局長。這位畢業于廈門大學法律系的福建漳州人,在這一職位上干了5年時間。任內,王建明曾直接辦理或組織指揮查辦了近40個省部級以上領導干部的腐敗案件,權傾一方的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上海市原市委書記陳良宇等赫然在列。王建明在任內還加大了追捕在逃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力度。
了解王建明的人都說,他有智慧,善于創新。2006年,他根據形勢需要,確定了國家反貪總局的工作重點,其中就包括重點查辦在企業改制、征地拆遷、水庫移民、礦山生產、重點工程建設中發生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特別是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案件。2008年,他又把反貪重點鎖定在兩個方面:一是城鎮建設領域的商業賄賂案件;二是新農村建設中出現的貪污賄賂等腐敗案件。 [詳細]
第四任局長陳連福:低調做事 高調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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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初,履新僅20天的陳連福,就踏上了外出調研的行程,暫時從公眾的視野里“消失”。這讓眾多記者頗感意外,認為他“低調,甚至神秘”。然而,熟知陳連福的人說,這位從基層干起的二級大檢察官,一向“敢于碰硬、不徇私情”,在反貪方面絕不低調。
因工作成績突出,上世紀90年代初,陳連福被調入吉林省檢察院,擔任副檢察長兼反貪局局長。后來,他又被調到最高人民檢察院,長期擔任瀆職侵權廳廳長。其間,他參與了很多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工作。2007年,湖南鳳凰橋垮塌事故發生后,陳連福就曾親臨一線,坐鎮指揮,查處事故背后的瀆職犯罪行為。2008年10月,他被任命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
低調、做實事,這是最高檢機關干部對陳連福的普遍印象,而其能力更是得到了業內人士的認可。“在任瀆檢廳廳長期間,陳連福加強了瀆檢廳的能力建設,使普通群眾對什么是瀆職、瀆職造成的社會危害性有了更進一步的認識。”最高檢瀆職侵權檢察廳的一位檢察官對記者這樣表示。“不坐等案件上門,要主動出擊。這句話,陳連福經常掛在嘴邊。[詳細]
反貪局的歷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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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反貪機構隸屬于司法系統,作為檢察機關的內設機構,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時至今日,我國的反貪機構已經有了20年的歷史,其發展過程經歷了以下3個階段:第一,局部試點階段。自1989年廣東省檢察院反貪局組建開始,到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正式成立之前,6年中,全國范圍內的多個省、地、縣檢察院相繼成立了反貪局。第二,普遍建立階段。在反貪總局成立之后的2到3年間,全國各級檢察院普遍成立了反貪局。各級反貪局在全國各地普遍建立到現在的大約10年,是第三個階段。
雖然成果斐然,但我國同時也面臨著反貪機構辦案能力待提高、腐敗現象挑戰嚴峻的局面。其原因是復雜的,既有來自機制方面的制約,也有來自人力資源不足等因素的制約。但究其根源,還是機制——反貪機構缺乏獨立性和授權不充分。筆者以為,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有很多,例如,可將反貪機構從檢察院系統中獨立出來,實現反貪機構和現行行政體制的合理分工合作,等等。只有這樣,才能徹底解決問題。[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