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大、謝、八四區為680元,潘集、毛集、鳳臺為530元
6月30日,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了解到,我市從7月1日起,開始執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標準規定,田家庵區、大通區、謝家集區和八公山區每月為68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時7.1元,潘集區、毛集實驗區和鳳臺縣每月為530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時5.6元。
月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據市人社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次月最低工資標準上調幅度,我市列全省第二位,僅次于合肥市區和馬鞍山市區的720元。本次調整比較符合我市實際情況,有利于提高我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維護市民的合法權益。上一次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在2007年10月1日執行,田、大、謝、八四區為540元、每小時5.9元,潘集、毛集、鳳臺為420元、每小時4.6元。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執行當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可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勞動監察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進行整改及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加班或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逾期不支付的,將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除此以外,勞動者還可申請勞動仲裁,若對仲裁不服,再起訴至法院。
(記者 李舒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