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爭取撫養權需理性,違法必受懲罰
12月18日,淮南市壽縣法院安豐法庭依法對妨礙訴訟的當事人吳某罰款3000元。
吳某與林某本系同居關系,同居期間生育一女。后雙方產生矛盾分手,因孩子撫養問題兩家爭執不斷,期間因為孩子年幼,一直由母親林某照顧。2018年10月,林某起訴至安豐法庭,要求撫養孩子,并由吳某給付撫養費。訴訟過程中,吳某申請親子鑒定,法庭依法準許。在林某送孩子到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時,吳某及其家人突然出現在鑒定所并強行將孩子帶走,導致親子鑒定無法進行。法庭認為,吳某實際是以親子鑒定為由,伺機帶走孩子,影響了鑒定和訴訟程序的正常開展,其行為已經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考慮到吳某經過教育后已經深刻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且取得了對方諒解,遂決定僅對其罰款3000元,免除了拘留處罰。
庭前調解中,法官向林某和吳某解釋,孩子由誰撫養應當以有利于孩子成長為原則,孩子現在滿兩周歲并且是個女孩,跟隨母親生活更為宜。雙方當事人最終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由林某撫養孩子,吳某支付子女撫養費400元每月至非婚生子十八周歲。并告知雙方以后可以就孩子撫養權問題再行商量變更,或者到孩子十周歲后自己選擇由誰撫養。(記者 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