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留存促進公正執法
市司法局出臺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
日前,記者從市司法局了解到,《淮南市司法局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正式通過,明確了執法記錄儀使用的具體適用情形、相關管理責任、查閱移送條件和相關法律責任,將進一步維護司法行政干警和當事人合法權益。
《規定》共六章(總則、使用、管理、監督、法律責任、附則)28條。執法人員在對輕微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和糾正、處理一般違法行為、參與處置敏感或重大執法案件、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或突發事件以及處理投訴、信訪案件時,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保證連續錄制,客觀、真實地記錄執法活動及相關證據。
按照《規定》,市司法局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記錄儀執法記錄檔案,執法記錄儀實行“誰佩戴、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持有使用人應當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操作執法記錄儀。公、檢、法等部門因辦理相關案件需要查閱聲像資料的,應當報經市司法局主要領導批準,并由使用科室對查閱單位、查閱人、查閱事由、查閱時間、查閱內容等情況進行登記。作為執法辦案證據使用需要移送公安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聲像資料,應當報經市司法局主要領導批準,由使用科室統一提供,并復制留存,同時對接收單位、接收人、移送事由、移送時間等情況進行登記。
《規定》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執法人員使用執法記錄儀時,發生有條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而沒有進行的;為掩蓋違法行為而沒有對執法活動進行同步錄音錄像,或者擅自對聲像資料進行刪節或者修改的;私自復制、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的;故意毀壞執法記錄儀或者故意毀壞臨時用于代替執法記錄儀攝錄執法活動的其他音像設備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等行為的,情節輕微,未出現不良后果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致使證據丟失或者損毀、致使案件難以定性處理或者影響重大案件辦理、致使行政訴訟敗訴以及致使復議機關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等嚴重后果的,依法嚴肅查處。
(記者 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