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夏女士向淮河早報、淮南網熱線咨詢這樣一個問題:離婚協議能否申請強制執行?
桂女士告訴淮河早報、淮南網記者,因感情破裂,不久前,她與丈夫在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并就所涉及的財產分割問題簽訂了離婚協議書。離婚后,對方拒絕移交協議中約定分割給自己的財產。為此,夏女士咨詢,像她所遭遇的這種情況,可否依據離婚協議書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淮河早報、淮南網記者就夏女士所咨詢的問題,連線了安徽志同律師事務所,該所高級律師王永香給出以下解釋:我國訴訟法對能夠申請強制執行的依據有明確規定,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給付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理決定;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務權文書等。對在民政部門達成的離婚協議書,不能作為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予以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據此,桂女士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維權。
(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