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王先生向淮河早報、淮南網記者咨詢這樣一個涉及勞動合同的問題:今年10月初,他被一家公司聘用,該公司為此還給他頒發了一份聘書。王先生想知道聘書與勞動合同有沒有區別?聘書可否視為自己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
淮河早報、淮南網記者就王先生所咨詢的問題,走訪了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永忠。王永忠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的成立需經過要約、承諾、簽約三個步驟。而聘書只是一個要約,即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邀請,是用人單位希望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單方意思表示,即要約,勞動者接受邀請,則是承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應當據此進一步簽訂勞動合同,即簽約。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包括:勞動內容、勞動期限、權利義務等九項條款。而聘書的內容不可能具備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果沒有以簽約的形式固定下來,一旦發生糾紛,缺乏維權依據。況且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所以,聘書不能代替書面勞動合同。
(記者)
(本網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