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正值春暖花開之際,蜂農們也迎來了忙碌的養蜂采蜜時節,而由蜜蜂蜇人引發的行人與蜂農之間的糾紛事件也不時發生。3月20日,山南新區公安分局淮河路派出所就接報警稱,一位大貨車司機因被蜜蜂蜇傷而與蜂農發生爭執。
警方趕到現場后發現,大貨車司機的左眼因被蜜蜂蜇咬而明顯紅腫。大貨車司機表示,自己開車經過此地時,突然飛進來一只蜜蜂正好叮在自己的左眼皮上,頓時感覺疼痛異常,隨即開始紅腫。司機下車后發現原來附近有一處蜜蜂飼養點,兩名浙江籍中年夫妻正在蜂箱前忙碌。
司機要求蜂農對自己進行賠償損失,而蜂農卻表示蜜蜂雖然是自己飼養,但蜜蜂蜇人并非人的意愿所為,飼養人是無法將之馴化為不蜇人或畜的,更何況作為飼養人自身也時常挨蜇。一旦蜇了人就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這蜜蜂還怎敢養下去?因此,蜂農不能接受對方經濟賠償的要求。
民警向雙方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七十八條明確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然而在補充注解當中又有說明:“飼養的動物,是指人工喂養、放養和管束的動物,既包括家畜、家禽,也包括馴養的野獸,但不包括昆蟲和微生物”。這里所指的“昆蟲”固然包括蜜蜂,因此從法律層面上來說,蜂農可以免除對被蜇的大貨車司機進行賠償。但考慮到大貨車司機靠開車賺取每天的生活收入,蜜蜂蜇傷眼睛之后,確實無法開車,影響其實際生活。經警方協調,最終蜂農對大貨車司機進行了100元的經濟補償。
100元雖然數額不大,但是對于長期駐扎野外生存的蜂農來說,卻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在現場,民警四人經過商量,決定每人出一百元購買蜂農的蜂蜜。但蜂農卻表示由于現在時間尚早,還沒有到產蜜的時候,要等到四月才有蜂蜜。民警當下與蜂農互留了電話號碼,并且約定,等到有蜂蜜時,還會動員親戚朋友來采購蜂蜜,幫助蜂農賣個好價格。蜂農感動地說,自己奔波四處采蜜,常年在荒僻處駐扎,全靠當地公安機關保護平安,這次淮南警方不僅幫自己解決了糾紛,還要幫助自己銷售蜂蜜,真是太感謝了! (記者 廖凌云 通訊員 徐夏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