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縣法院宣判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首犯管宇獲刑二十年
近日,管宇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非法采礦、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非法拘禁案經法院審理后宣判,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被告人管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處罰金人民幣12.1萬元,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四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四年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自2013年以來,被告人管宇以宗親、朋友為紐帶,通過實施敲詐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聚眾斗毆打擊柴油銷售市場競爭對手、非法拘禁他人等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了一個以管宇為首,由管如雷、方杰江、管正祝等人參加的惡勢力團伙。2015年10月份,為鞏固強勢地位,壟斷淮河方圩段的非法采砂市場,管宇在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壽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并處于緩刑考驗期的情況下,仍不思悔改,聯合在壽縣澗溝鎮長期經營碼頭、非法采砂的李同成及沈永紅(另處),組織成立了非法的“采砂協會”,控制當地的砂石資源,并逐步吸納方杰江等人加入,形成一個以管宇為組織、領導者,以李同成、管如雷、方杰江、沈永紅為積極參加者,以李多芹等為一般參加者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強行向非法采砂船船主收取管理費及有組織地盜采河砂資源獲取經濟利益后,主要用于購買作案工具、給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等,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管宇等人依托該組織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非法采砂船船主、盜采河砂、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欺壓當地非法采砂船船主、打擊競爭對手,為非作惡。該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地非法采砂行業稱霸一方,形成壟斷,并無視政府權威,在執法部門對非法采砂行為進行管理時公然侮辱、威脅國家工作人員,在淮河壽縣方圩田崗段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管宇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伙同他人持械斗毆;隨意毆打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惡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實施毆打行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礦罪。被告人李同成、管如雷、方杰江、李多芹積極參與該黑社會組織,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其他被告人分別構成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訴。
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