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人將手中閑錢“委托”給他人理財,約定固定的利息回報,這種性質(zhì)究竟是委托理財還是民間借貸?近日,壽縣法院安豐法庭審結(jié)了這樣一起案件,認定“理財”合同為借貸法律關(guān)系。
壽縣保義鎮(zhèn)的王某某在上海打拼多年,手中有一定積蓄。前些年,聽同鄉(xiāng)戴某某說認識理財專家,可以委托理財,一年下來保證有30%的現(xiàn)金收益,王某某便支付給戴某某20萬元,雙方簽訂一份為期1年的《委托理財合同》。然而,合同到期后,王某某催要理財款及收益時,戴某某一直未予償還。無奈之下,王某某一紙訴狀將戴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與戴某某雖簽訂了書面《委托理財合同》,但鑒于該理財合同中對理財收益的約定屬于保本保收益的操作條款,委托人讓渡的是資金使用權(quán),取得固定收益,而不承擔任何投資風險,因而這種表面理財合同的性質(zhì)應認定借貸法律關(guān)系。至于理財年收益30%,則應認定為雙方約定的借貸利率,對其超過國家限制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據(jù)此,法院判決戴某某償還王某某借款20萬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相應利息。(記者 王玲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