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辱罵他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個大家都知道。那么,在網絡發達的今天,通過微信朋友圈發表心情,隨意辱罵他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呢?近日,壽縣法院安豐法庭審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通過審理確認在微信朋友圈罵人行為違法,判決被告對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黃某某兩人是鄰居,因為鄰里糾紛處理不當,兩人關系一直不好。2018年10月,李某某家飼養的雞丟了一只,便開始懷疑是鄰居黃某某所為,但沒憑據,李某某便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發表一些辱罵鄰居黃某某的言語,稱 “黃某某白天裝正人君子,晚上便偷雞摸狗”“逮住人要把手砍掉”等之類。當日晚,黃某某得知被辱罵后,隨即與原告發生糾紛。經公安機關出警調查后,要求李某某立即刪除不當言論,李某某雖口頭同意,但事后一直拒絕刪除。黃某某無奈之下將李某某告上法庭。
法庭審理認為,公民依法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微信作為一種信息交流平臺,傳播快速,散播廣泛。被告在微信朋友圈發布誹謗、侮辱、貶低原告的信息并公開傳播,引發他人對原告聲譽的猜測,致原告的名譽權受到損害,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庭經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遂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提醒: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絡社會同樣是法治社會,人們在享受互聯網社交便利的同時,應當依法謹慎行使自己的權利。每一位網民都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應嚴格遵守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和道德底線。公然在社交網絡發表不當言論,造成惡劣影響的,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