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小潤犯搶劫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對其限制減刑。據悉,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實行以來淮南市首次適用限制減刑的案件。
經審理查明:2010年4月10日凌晨2時許,張小潤途經鳳臺縣顧橋鎮南圩村某游戲室,見店門半開便進入室內。張小潤發現被害人鄭某一人在室內睡覺后,便掏出折疊刀,將鄭某殺害。隨后張小潤把鄭某一部手機及錢包拿走,并從游戲機室錢柜內拿走兩板硬幣,逃離現場。5月13日夜,公安機關將張小潤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小潤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搶劫被害人財物,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張小潤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大,論罪應判處死刑。鑒于張小潤歸案后認罪態度好,且其親屬代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并達成調解協議,獲得對方諒解,對張小潤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張小潤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大、犯罪手段殘忍,后果嚴重之情節,依法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遂做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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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記者 張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