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朱某違反上述規定,車輛沒有按規定停放,2014年2月14日晚8時,鮑某駕駛摩托車撞上朱某的轎車,致鮑某特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雖經全力搶救,還是變成了“植物人”。事故雙方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鮑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保險公司賠償422000元,余款133768元由朱某給付,判決生效后,朱某未履行,鮑某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朱某抵觸情緒很大,認為自己未駕駛車輛,鮑某駕駛摩托車撞上停在路邊的自家轎車,自己不應賠償。鮑某家屬據理力爭,認為鮑某因交通事故變成“植物人”,經鑒定屬于一級傷殘;完全依賴護理,法院認定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57萬元余元,判決朱某僅給付13萬余元,朱某都不執行,于情理不符。鑒于該案的特殊性,執行人員沒有斷然采取強制措施,激化矛盾,而是耐心做雙方當事人工作,執行法官主動聯系當地基層組織村委會,由村干部出面與雙方當事人談,以使他們能夠轉變觀念。精誠所至,金石為開,申請執行人鮑某自知理虧,同意讓步,被執行人朱某愿意適當補償,執行人員見時機成熟,主持雙方再次調解,最終達成和解協議,朱某一次給付鮑某6萬元,其余賠償款鮑某自愿放棄,雙方握手言和,案結事了。
(劉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