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錢終歸是要還的,何況借的還是銀行的錢,還有房產作為擔保。2月28日,被告宮某、楊某、陸某、汪某與淮南某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田家庵區人民法院調解順利結案,實現了矛盾糾紛化解的高效率、低成本。
被告宮某、楊某系夫妻,2012年9月,因經營資金周轉需要與原告淮南某銀行簽訂了《個人循環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額度為160萬元,借款額度有效時間為2012年9月17日至2015年9月17日。被告陸某與汪某以其名下位于田家庵區的房產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
一開始,宮某、楊某能按照約定如約還款。可是,2014年11月,宮某、楊某再次向該銀行申請借款,該銀行依約向其發放借款本金160萬元后,兩被告并未如約還款。該銀行為維護其合法權益,2017年2月13日,遂起訴至田區法院,提出判令被告宮某、楊某一次性償還原告淮南某銀行本息共計180萬余元;被告陸某、汪某對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師代理費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等訴求。
2月28日上午,田區法院法官接到該案卷宗后,審閱發現該案件事實清楚、法律權利關系義務明確,便立即聯系原、被告雙方到法院調解,得知被告宮某、楊某當天上午因事不能到庭,而陸某、汪某因住院也不能到庭。法官采取靈活多變的調解方式,先與原告進行溝通、討論具體的還款方案,同時通過電話聯系宮某了解其調解意向,綜合雙方的意見制定了最終的調解協議:被告宮某、楊某于2017年3月10日前一次性還本付息;被告陸某、汪某以其名下位于田家庵區的房產對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師代理費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當天下午,被告宮某、楊某到法院簽調解協議后,隨即陪同法官前往醫院找到被告陸某、汪某在調解協議上簽字。至此,該案件在一天內順利調解。
(記者 廖凌云 通訊員 張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