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二手汽車無法年審案
2016年3月份,消費者侯先生向田家庵區消保委投訴,稱其在某二手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二手汽車,年審時被行政部門告知因該車涉及盜竊案件無法年審。
田區消保委接到投訴后,開展調查工作,了解到銷售公司銷售過程中存在違規情況,由于涉案金額大,案情復雜,田區消保委啟動訴調對接機制,邀請田區人民法院共同調解該起糾紛。
經多次調解,最終經營者退還消費者購車款15.2萬元,同時,田區消保委將二手車銷售公司的違規行為反映到有關行政部門。
2、購車知情權被侵犯案
2016年4月份,消費者宮先生向淮南市消保委投訴,稱其于2015年12月份在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某家用轎車,保養過程中發現該車銷售前發動機被打開過。
經市消保委調查,廠家和經銷商表示該問題是出廠時抽檢造成的,不會影響該車輛的使用。市消保委認為,廠家和經銷商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影響了消費者的選擇權。經調解,經營者補償消費者價值5000元車輛保養服務。
3、認購房屋退款案
2016年7月份,消費者鄭女士在某房產銷售公司看中一套房屋,便與經營者簽訂了購房認購書,交付了認購金。簽訂購房合同前,消費者因其他原因不想繼續購買,想要回已交付的認購金,但經營者拒絕。
市消保委接到投訴后,約談經營者,告知其依據新修訂的《安徽省消保條例》,消費者購買商品房,未簽訂購房合同前放棄購買的,經營者應當退回預交的費用。經調解,經營者退返消費者認購金10000元。
4、美容面部受損案
2016年7月份,消費者金女士向市消保委投訴,稱其在某美容院進行祛痘服務,覺得并未達到所宣傳的效果,且面部出現不適。
在調解過程中,市消保委告知經營者,商家宣傳應符合相應要求,不得夸大宣傳,同時,其提供的服務應當保障消費者的安全。經調解,經營者退還消費者5000多元費用。
5、購買保健品糾紛案
2016年8月份,消費者盧老先生到市消保委投訴稱,其在某商店購買價值8000元保健品,后查看商品說明,發現該保健品功效與自身需求不符,遂與經營者協商退款,經營者同意后,先退了4000元,剩余部分卻遲遲不退。
市消保委多次聯系督促,希望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調解,經營者退返消費者剩余4000元。
6、蜂蜜檸檬茶不含蜂蜜案
2016年8月份,外地消費者任某通過某電商平臺,在壽縣某公司經營的網店中購買了一瓶蜂蜜檸檬茶,收貨后消費者查看產品成分說明,卻發現該蜂蜜檸檬茶不含蜂蜜,遂投訴到壽縣消保委。
壽縣消保委受理后,經查屬實,遂約談經營者。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的,應當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經營者賠償消費者500元。同時,壽縣消保委將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反映給有關行政部門。
7、瓷磚染色案
2016年11月份,消費者鄭某來到鳳臺縣消保委投訴,稱其在鳳臺某瓷磚店購買的瓷磚,沾染有色液體后無法清除干凈。
鳳臺縣消保委調查屬實后,約雙方調解。最終,經營者賠償消費者3000元。
8、購買飲水機群體投訴案
2016年11月份,消費者湯某等23名消費者向謝家集區消保委投訴,稱在某電器公司上門推銷下,購買價值2000余元某品牌凈水機,使用后未達到宣傳效果。
謝區消保委調查了解相關情況后,組織消費者代表和經營者現場調解。謝區消保委告知經營者,上門推銷的商品在宣傳中也應符合國家法律規范。經調解,經營者退貨,此舉共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46000余元。
9、洗衣機起火案
2016年12月份,在謝家集區租房居住的消費者唐某向謝家集區消保委投訴,稱其于11月份在一家電商店購得某品牌洗衣機,正常使用時發生著火,造成衛生間損壞。
謝區消保委接到投訴后,約雙方現場調解。調解過程中,謝區消保委告知經營者,商品不僅要保證質量要求,還要保證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最終消費者獲賠4000元,房主獲賠13000元。
10、拖拉機故障案
2016年12月份,農民消費者張某來到鳳臺縣消保委投訴,稱其于2015年在鳳臺縣某農機公司購買的農用拖拉機,商家口頭承諾免費維修兩年,但在2016年秋季外出工作時該拖拉機出現故障,商家不承認有口頭承諾,要求消費者繳納維修費用。
經鳳臺縣消保委調解,經營者同意免去人工和部分配件費用,消費者僅承擔消耗品、易損件的費用,此舉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000多元。
(記者 廖凌云 蘇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