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兩年未領證,為理清關系和撫養權問題,鬧上法庭。近日,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孩子由男方撫養。
女子程某是原告,她與被告吳某于2014年經媒人介紹并訂婚,同年舉行儀式,并開始同居。2015年1月,原、被告雙方生育一子,由被告吳某撫養。由于原、被告同居前缺乏了解,同居后性格不合,常常因瑣事發生爭吵,2016年11月起開始分居。2017年2月,原告程某訴至田區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婚約)同居關系;同居期間所生一子歸被告吳某撫養;雙方衣物各歸各有等。
承辦法官詳細了解案情后,動之以情、曉之以法,雙方都愿意到法院進行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孩子由被告吳某帶領撫養,原告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直至孩子18周歲時止;原告每月可探視孩子一次;原、被告雙方因此次案件產生的糾紛一次性了結完畢,無其他糾紛。
(記者 廖凌云 通訊員 張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