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邵某各項損失合計95849元,公交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016年3月13日,劉某駕駛公交車沿淮河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淮河大道朝陽路交叉口南側公交車站時,與同向騎電動自行車行駛的邵某發生碰撞,致邵某受傷、直接財產損失。經交警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邵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邵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療,后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邵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肩鎖關節脫位,經手術治療后,遺留左下肢喪失功能10%以上,構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2016年10月,邵某以肇事公交車所屬的公交公司、承保單位保險公司為被告,訴至田家庵區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共計105972.4元,田家庵區法院依法立案受理。
承辦法官接手該案件后,依鑒定報告確定實際受損金額,多次對當事人做思想工作,并依據法律規定提出合理的調解方案,雙方愿意接受調解,但意見始終達不成一致。最終,承辦法官通過有效的引導和掌控訴辯雙方圍繞本案的事實和爭議焦點展開了充分論證,使得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進一步明確下來,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邵某各項損失合計95849元,公交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 廖凌云 通訊員 張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