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公交車上扒竊,妻子幫忙匯款隱匿。近日,吳某盜竊、胡某銷賬一案,經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如下:被告人吳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胡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對被告人吳某、胡某依法追繳剩余違法所得28300元。
法院查明:2016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吳某在田家庵區34路公交車上趁被害人畢某不注意,將畢某包內帶有“衣加衣”字樣的塑料袋盜走,塑料袋里有現金48000元。得手后,吳某回到其位于田家庵區的住處,將盜竊所得錢財中的28000元現金交給妻子胡某,讓胡某幫其匯款。胡某明知該28000元現金是吳某盜竊所得,仍然到其住處附近的銀行自動柜員機,將17300元現金匯到自己及他人賬戶下。
當日下午,被告人吳某、胡某在住所處被公安機關抓獲,民警從該住處搜查出被害人畢某用于包裹被盜現金的帶有“衣加衣”字樣的塑料袋。案發后,從被告人胡某處追回現金19700元,后返還被害人畢某。
另查明:吳某于2013年12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公交車上扒竊他人現金48000元,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財物而予以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吳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具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鑒于兩人均為聾啞人,且追回了部分贓款,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 廖凌云 通訊員 張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