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輕情侶分手后,女方因遲遲走不出感情困境,見前男友與其他女性來往,心生怨氣,一怒之下點燃前男友租住的房屋。近日,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被告人劉某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被告人劉某某和孫某某原是男女朋友關系。2016年7月,因感情不和,孫某某遂提出分手。此后,劉某某多次找到孫某某理論。在得知孫某某交往新女友后,2017年1月30日中午,劉某某來到孫某某田家庵區的租房處,欲質問孫某某,孫某某未予理睬并離開住處。劉某某為了泄憤,聯系開鎖人員將3樓走廊的大門打開,用備用鑰匙打開孫某某租住房間的防盜門。進入房間后,劉某某拿起床頭柜上的打火機引燃了床上的床單。在看到床單及床上的衣物燃燒后,劉某某用毛巾將房門的貓眼堵上,并關門離開。
當晚,孫某某回到租住處,發現兩張木床及床上的衣物、棉被、壁掛式空調內機、木桌被燒毀,房間墻壁被燒黑,遂打電話報警。2月7日,被告人劉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后,劉某某對被燒毀房間進行修復,并取得孫某某及被燒毀房屋的出租人陳某某的諒解。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因個人感情糾紛故意放火焚燒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劉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后取得了孫某某的諒解,并且結合劉某某所在社區對其平時表現作出的評估意見,依法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遂作出以上判決。
(記者 付莉榮 通訊員 王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