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欠下債務無力償還,還玩起了失蹤,債主無奈只好將他和作為擔保人的兒子起訴至法院。日前,鳳臺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件,經法院調解,擔保人愿意替父親清償債務。
2015年12月,被告錢某找到原告孫某,說自己做生意需要借6萬元周轉,并讓兒子小錢出面擔保,寫下了擔保書。到了約定還款日期,孫某卻怎么也聯系不上原告錢某,無奈之下,孫某一紙訴狀將錢某夫婦和兒子小錢告上法院,要求三人償還欠款。
據小錢說,自從父親生意失敗,便和母親一起出去躲債,也沒有管過家里的事,自己根本聯系不上他們。法官向小錢說明了作為擔保人有償還欠款的義務,小錢表示自己會盡力還錢,但是能力有限,只能分期還款,經法官調解,原告孫某考慮到小錢工資有限,家里經濟狀況也不太好,但是很有擔當,同意小錢只償還5萬元欠款,在三年內還清。
法官表示,原告孫某和被告小錢簽訂的擔保協議書具有法律效應,雖然擔保書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父債子償”符合法律規定。
(記者 付莉榮 通訊員 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