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集調解首例網購消費糾紛開啟e時代
糾紛解決新模式
“沒想到,網絡投訴還真管用,我原本以為賠償款要不回來了,因為網購監管還是很難的,沒想到抱著試一試的心態,通過12331網絡投訴平臺投訴后,食藥監部門還真的將我的賠償款給要回來了。”日前,山東省張先生通過微信從商家處收到1000元賠償金,他頗感意外,也非常激動。
原來,身在山東的張先生不久前在淘寶網某食品專營店購買了一袋蘆集綠豆圓,收貨后才發現包裝標簽上竟然沒有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張先生在與賣家協商解決未果后,通過12331投訴平臺進行投訴。
接到投訴后,潘集區食藥監局執法人員通過網絡查找到位于潘集區平圩鎮的賣家陳某,對其網站經營的食品進行了檢查,并調取了相關銷售記錄。陳某對張先生的投訴表示認可,陳述了其銷售的綠豆圓是當地特產,生產廠家是一家規模較小的小作坊,只有備案證,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所以不能進入超市銷售。但是,可以在本地銷售,并且是當天生產,當天銷售,所以并不存在超過保質期問題。
隨后,執法人員對陳某的陳述進行了核查。陳某所說基本屬實,執法人員同時指出這種只能在本地銷售的綠豆圓,如果在網絡上銷售,就是預包裝食品,需要取得生產許可,并且要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未取得生產許可的預包裝食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聽了執法人員的解釋,陳某表示因為對《食品安全法》不了解,導致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錯誤行為,該綠豆圓他只銷售給張先生一袋,其他未銷售的綠豆圓已及時下架,并且給予了張先生退貨處理,希望能夠獲得張先生的諒解,對于張先生要求的1000元賠償,希望食藥監管部門能夠予以調解。
潘集區食藥監局認為,根據新《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作為消費者,張先生提出的要求合乎規定,應予以支持。
通過耐心、細致的調解,賣家陳某與消費者張先生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陳某同意支付張先生1000元賠償金,并通過微信進行了轉賬。2個小時后,張先生收到了賠償金,這也是潘集區食藥監部門調解成功的首例網購糾紛投訴案例,此案開啟了當地e時代糾紛解決新模式。
(記者 孫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