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就一宗離婚糾紛案件作出該院第一份令狀式裁判文書。
據悉,原告程某和被告張某婚后因家庭瑣事時有爭吵,原告程某遂向田家庵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雙方離婚,被告當庭表示不愿意離婚。
田家庵區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實,認定雙方婚前感情基礎很好,婚后雖因瑣事時有矛盾,但夫妻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間發生矛盾實屬難免,雙方均應本著互相關愛、互相謙讓、互相尊重的態度予以解決,以構建和諧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程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遂判決不準雙方離婚。
據了解,令狀式裁判文書,是指只包含訴訟參與人稱謂和法院裁判主文,不記載當事人訴辯主張和詳細裁判理由的法律文書。令狀式裁判文書可以避免傳統裁判文書格式固化、繁簡不分,致使案件庭審后裁判文書無法及時出具等問題,因此最能提高審判效率,可以滿足涉及民生案件當事人盡快獲得裁判結果的現實需求。
田家庵區人民法院自2016年3月進行先行先試改革以來,不斷研究并探索實踐令狀式、要素式裁判文書的適用范圍,不斷探索在離婚、民間借貸、買賣合同糾紛等案件類型中進行文書改革,本案即是其中之一。
(記者 付莉榮 通訊員 徐子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