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嫌犯全獲刑,公訴機關以案說法
“盜掘古墓”這個名詞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提到它常常會讓人聯想起影視劇里的“摸金校尉”。但實際生活中的“摸金校尉”卻不如影視劇里描寫的瀟灑風光,反而會因越過法律的紅線,最終受到法律的懲處。近日,發生在我市的一起從偵查階段就備受關注的盜掘武王墩古墓案(2016年12月29日,淮河早報、淮南網以《五名男子盜掘武王墩古墓》為題進行過詳細報道),由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后,已被一審法院判決。案件中的五名被告人各自獲刑。
在本案中,五名被告人皆為外地人,其中程某及蔡某(同案犯在逃)是此次盜掘古墓的發起人。二人聽說淮南有一歷史久遠的古墓武王墩,就想獲取墓內寶物,變賣為錢財,于是聯系了陳某、趙某、彭某及鄭某等多人來到淮南準備盜墓。2016年12月,這一行人攜帶發爆器、洛陽鏟、搖把繩索等專業的盜墓工具來到淮南后,由程某負責指揮盜墓,一伙人分工明確,有的在盜墓中負責挖洞,有的則負責搬土,還有的人負責來回接送。在4天的時間里,這個盜墓團伙在武王墩古墓葬中挖掘出一個直徑0.55米、深度14米的洞和一個直徑為0.15米的探孔。
正當這個盜墓團伙“忘我”挖墓時,早有周邊群眾發現這伙人來歷不明、形跡可疑,便向公安機關舉報。公安機關經過幾天的觀察確認后,陸續將本案的五名被告人抓獲歸案。經鑒定,該挖掘行為已經造成了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武王墩古墓葬本體的損害。
今年7月13日,由大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程某等五人盜竊團伙盜掘武王墩古墓案開庭。法院審理后認為,程某、陳某、趙某、彭某、鄭某結伙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武王墩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8月17日,一審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程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其余4名被告人分別犯盜掘古墓葬罪,獲五年六個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五千元。
大通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介紹,盜掘古墓葬是指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本罪的既遂是對行為的要求而非結果,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就已構成本罪,至于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的結果,或者是否從古墓葬中盜得財物,只對確定本罪適用的法定刑有意義。在實踐中,雖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一般都會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造成嚴重破壞,但也有些行為確未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對此不能認為不構成犯罪或只構成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所以,本案中五名被告人是犯罪既遂,應該受到法律的懲處。
檢察官介紹,與盜掘古墓葬罪相關的罪名有倒賣文物罪。一般來說,盜墓者的目的是將盜來的文物倒賣來獲取錢財。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有關倒賣文物罪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據介紹,盜墓現象自有文字記載的先秦時期即有記錄,其行為的危害性較大,易造成珍貴文物的流失或毀壞,對文物管理秩序造成了嚴重的侵害。因此,自唐代起即有《唐律疏議》等法律詳細規定對盜掘古墓的刑罰。我國1997年《刑法》沿用了古代立法對盜墓行為的處罰立場,在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盜掘古墓葬罪的適罪標準,明確了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葬的,應當要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所以,在如今的法治下,對待盜掘古墓的行為也是“零容忍”態度。在此,檢察官提醒大家,萬勿模仿影視劇中的“摸金校尉”,而將自己送進法律的牢籠。
圖一、二:盜墓團伙挖的盜洞和探洞
圖三:民警抓捕盜墓者
圖四:庭審現場
圖五:作案工具
(記者 張明星 通訊員 張麗娜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