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天得跟領導一塊出差,要買高鐵票,而且這次表現跟我的升職掛鉤,我馬上還錢,快把黑名單解除掉!”謝某如熱鍋上的螞蟻,催促田家庵區人民法院的執行干警將其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拉出。隨后,謝某將43000余元交付給申請執行人李某某。
李某某與羅某某、郭某某是合伙關系,共同成立了中國某項目組。2014年11月20日,李某某等人與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某某外包合同》,約定: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將其經營的產品在全國范圍內(安徽省、山東省、河北省除外)營銷策劃及銷售經營事宜外包給李某某等人,李某某等人幫助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的產品做市場策劃及銷售推廣;合作期間為2014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20日,同時在合同中約定了工資標準及勞務費,合同解除事項以及違約金賠付標準等。
合同簽訂后,李某某等人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幫助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產品做營銷策劃和市場推廣,效果明顯。但自2015年7月開始,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按月應支付的基本工資及勞務費用、銷售提成3500元。截至2015年8月10日,已滿足連續兩個月未支付約定費用的合同約定解除條件。李某某等人向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口頭提出解除合同,并多次催要拖欠費用無果,李某某等人無奈遂向田家庵區法院提起訴訟。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淮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就辦理了注銷,謝某是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后經法院審理,判令被告謝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李某某等人損失42524元。
但判決結果下來后,謝某仍拒不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李某某于是申請強制執行,經查控,謝某名下無銀行存款,無房產,僅有一輛車。執行干警考慮到謝某出差需要乘坐飛機、高鐵等情況,于是將謝某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便出現了開頭一幕。
(記者 付莉榮 通訊員 張浩 編輯 湯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