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要拍賣我房子了?我還錢還不行嗎!”近日,解某某見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對自己動真格的了,便焦急地給執行干警打來電話。
原來,2010年9月15日,解某某因購買出租車需要資金,便向申請執行人羅某某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息壹分利,并出具借條一份,由張某作擔保人。羅某某于借條出具當日向解某某支付現金10萬元。解某某按月向申請執行人羅某某支付利息,一直到2014年8月。
后來,因解某某一直未履行義務,羅某某便訴至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判決解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羅某某借款本金10萬元,利息1.9萬元;擔保人張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今年2月28日,羅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干警接到案件后,迅速對被執行人解某某名下財產進行查控。經查,解某某名下僅有住宅一套,其一直辯稱自己沒錢還。執行干警決定將該房產移交評估、拍賣。9月20日,執行干警在發送評估報告給解某某的時候,解某某意識到法院動真格了,自己的房子要保不住了,這才開始著急,稱要還錢。
執行干警在綜合考慮后,將實際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羅某某,解某某名下僅有這一套房產,拍賣后的價款不夠執行標的額。羅某某權衡后同意解某某提出的“一次性還清10萬元,余款自動放棄”。至此,本案全部執結。
(記者 付莉榮 通訊員 張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