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醉酒后在公路上強行攔下車輛坐上副駕駛,在車主要求其下車后,拒絕下車并對車主掌摑,在警察到來后又對警察進行毆打。經田家庵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該判決于10月29日生效。
今年6月10日下午,醉酒的王某將駕駛私家汽車由北往南行駛至綠茵里小區十字路口附近的孫某攔停,強行進入車內并坐在副駕駛座上。孫某要求其下車,其拒絕下車并對孫某實施毆打,致孫某輕微傷。
孫某報警后,民警楊某、輔警張某趕到現場進行處置。民警將被告人王某帶上警車,準備帶回派出所進一步詢問案情,在警車內王某對楊某、張某進行侮辱、毆打,造成楊某嘴部、頸部、頭部等多部位損傷,并造成張某頸部軟組織損傷。經司法鑒定:楊某遭受他人外力作用致面部軟組織挫傷,口腔粘膜破損,已構成輕微傷。
事后,被告人王某親屬與孫某達成賠償協議,孫某對王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記者 廖凌云 通訊員 冰雪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