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壽縣法院安豐法庭審結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件,對被煙花炸傷的劉某某,判決由煙花經銷商予以賠償。
2017年2月,壽縣眾興鎮的劉某某和家人一起歡度春節,就在晚餐過后家人燃放煙花時,一枚爆炸的煙花直接竄出炸傷劉某某眼部,好在傷勢不重,醫療費近萬元。事發后,劉某某因賠償事宜找到煙花經銷商王某某,在遭到拒絕賠償后遂訴訟法院。法庭審理該案查明,涉案爆炸的煙花系劉某某家人從王某某經營的商店購買,該煙花無廠名、無地址、無商標。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本案中,劉某某被爆炸的煙花炸傷眼部,其對爆炸的煙花存在缺陷承擔了一般消費者的舉證義務。王某某雖于庭審中辯稱自己沒有責任,但其對銷售的煙花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險、是否符合法定安全標準沒有進行舉證加以證明,加之該爆炸煙花系無廠名、無地址、無商標的“三無”產品,王某某亦不能指明產品的生產者。據此,法院判決由王某某賠償劉某某各項損失15000元。
(記者 馬南南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