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顧及情面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沒想自己卻被法院判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12月8日,壽縣法院安豐法庭審結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使得擔保人周某某為自己的不謹慎行為付出了一定的“代價”。
2015年3月19日,債務人顧某某因生意需要欲借款,作為好朋友的周某某便提議讓其從另一朋友即本案債權人劉某某處借款。劉某某見朋友借款不好意思推托,當即借給顧某某2萬元,并提出讓在場的周某某擔保。周某某認為“好人好事”應幫忙做到底,便同意為借款擔保并簽字。
此后,因顧某某生意賠本無法償還借款,劉某某便找擔保人周某某還款,周某某則辯解自己未借款也未用款而不愿代償。劉某某索要借款無果后遂將顧某某、周某某一并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顧某某向劉某某借款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周某某為顧某某借款提供擔保,并在借條上簽字,保證合同關系亦成立。據此,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判決顧某某償還借款2萬元,周某某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周某某礙于情面的擔保行為最終換來連帶清償的代價。
(記者 馬南南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