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趙某是壽縣安豐鎮某學校的一名初中生,今年4月初的一天,趙某一個人在放學后在學校的籃球場練習打籃球,在上籃的時候不慎摔倒,導致左胳膊骨折,被送往醫院治療,花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4500元,出院后學生趙某和家人都認為學校要承擔一部分的賠償責任,多次到學校協商,但雙方沒有達成共識,學生趙某以健康權糾紛為由向壽縣安豐法庭提起訴訟,要求學校賠償損失。
6月16日,安豐法庭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原告方辯稱趙某是被告學校的學生,而且是在該學校籃球場打球受的傷,所以學校應擔承擔責任;校方辯稱趙某是在放學后打籃球,是趙某的自發行為,學校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審理,法庭認定了趙某是在放學后在操場打籃球致傷的事實,但是該行為屬于學生趙某的自身風險受傷,學校沒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承辦法官向原告方闡明,如果是在體育課上或者學校舉辦的運動會上打籃球致傷,是可以向學校要求賠償損失的。
(記者 馬南南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