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逾期獲免責 保人逾期獲免責
借款人借款后“玩失蹤”,債權人本以為將擔保人訴至法院會勝券在握。不料,法院的判決卻令其大失所望。7月20日,壽縣人民法院安豐法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案。
2016年10月31日,壽縣眾興鎮的黃某某因生意需要,欲向同鄉田某某借款8萬元周轉2個月。由于田某某與黃某某并不熟悉,黃某某便找到朋友江某某為借款提供擔保。田某某考慮有江某某擔保遂同意借款并將8萬元轉賬給黃某某。按田某某的要求,江某某則以擔保人身份在黃某某書寫的借條上簽名。借款到期后,田某某多次向借款人黃某某催要借款,但黃某某一直借口未予償還,最后甚至拒接電話,玩起了“失蹤”。田某某催要無果,遂將擔保人江某某告上法庭。
壽縣法院安豐法庭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黃某某向田某某借款,有書面借條及轉賬記錄為憑,借款事實清楚。由于借款中,江某某以擔保人身份在借條上簽字,保證合同關系成立。因當事人對保證方式、保證期間均未作出約定,江某某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方式承擔保證責任,而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期限,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逾期保證人則免除保證責任。本案中,借款約定的還款期限為2個月,故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為2016年12月31日,由此江某某最遲應在借款期滿后的6個月內即2017年6月31日前向江某某主張權利,江某某才承擔保證責任,而田某某在半年多后才要求擔保人江某某承擔保證責任,顯然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債權人田某某對擔保人江某某的訴訟請求。(記者 馬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