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中國傳統酒文化影響,如今的飯桌上,都不可避免的少不了喝酒助興。朋友聚會、婚喪嫁娶、升學就業……可以說無酒不成席。然而,喝酒也是一個風險事,生活中飲酒人因醉酒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也是屢見不鮮,除了飲酒者自身需付出慘重代價,同桌飲酒人也往往會被牽扯承擔責任。8月3日,壽縣人民法院安豐法庭審理了類似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
2018年2月8日,恰逢農歷臘月二十三“小年”,壽縣安豐鎮的李某某與工友蔣某某、張某某、趙某某在結束當日的辛苦工作后一起聚餐慶祝。席間,幾名工友興致勃勃地喝上了幾杯。酒席散后,就在李某某獨自駕駛摩托車返家途中發生了意外,摩托車撞上路邊的樹木致李某某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該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系李某某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車速所致。事故發生后,李某某家人傷心欲絕,在處理完喪事后,多次找到事發時同李某某一起吃飯飲酒的工友協商賠償事宜,在協商未果情況下,遂將工友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共同飲酒期間,共同飲酒人事實上已經建立了法律上的關系,彼此之間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顧義務。具體而言,同席者對其他飲酒人應當負有提醒、勸阻、通知的義務,不讓其過量飲酒。如果同席人未盡上述義務,假使飲酒人出現了身體傷害或死亡,同席人為此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案中,李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充分預見喝酒過量后駕駛機動車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而經公安機關查實,李某某在飲酒期間無他人對其進行勸酒;酒后,李某某亦未聽從其他工友的勸阻,執意駕駛摩托車返家,加之其系無證駕駛,最終導致其發生意外。因此,工友作為同席者對李某某的損害事實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但鑒于,李某某發生意外與共同飲酒存在一定關系,從人道主義角度考慮,基于公平原則,法庭最終判決由3名工友共同給予李某某家人經濟補償6萬元。判決后,李某某的3名工友自愿履行了判決內容。(記者 馬南南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