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堂弟在合肥買房,堂哥拿出自己的房子為其擔保借款,可堂弟不僅沒還錢,人也跟著銷聲匿跡了。近日,壽縣人民法院新橋法庭依法審理了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017年8月,家住壽縣劉崗的小伙子李某,正在出售位于長豐縣的一套住房,打算籌錢在合肥買房。房子還沒賣掉,比其小兩歲的親堂弟李某某找上門,稱自己也要在合肥買房,因資金暫時周轉不來,首付款不夠,準備向合肥本地人付某借款212000元。但付某需要有資質的人為其提供擔保,因為堂哥有房子,兄弟關系一直又很好,所以堂弟李某某希望哥哥能夠幫自己作為擔保人,并且當面承諾一定準時還款,不會連累堂哥。
看著從小一起長大的堂弟,李某沒有猶豫地便為堂弟提供了擔保,堂弟李某某也順利借到錢,但是,眼看約定的還款期限2017年10月8日到了,李某某不僅未能如期還款,而且人也失去聯系,玩起了失蹤。李某多次向叔叔打聽弟弟去向,想要跟其協商還款的事情,但叔叔以年事已高無法過問為由,拒絕透露李某某的下落,也不肯替李某某償還該筆債務。債權人付某多次催要無果,只得把李某及李某某一起告上法庭。
在法庭開庭審理過程中,通過法官對為他人提供連帶擔保的法律責任的釋明,李某表示愿意承擔還款的法律責任,但因自己經濟能力有限,并且是受弟弟牽連,希望原告能夠少要違約金,最終在法官的協調下,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意見,李某自愿承擔擔保還款責任,償還堂弟李某某所欠付某借款本金212000元、利息43000元,合計255000元,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付230000元,于2019年2月15日之前付25000元。
法官說法:很多人認為,在擔保書上簽字只是順水人情,幫親戚朋友一個小忙,殊不知這種行為意味著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連帶擔保的《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那么根據法律條文,當屬于約定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的情形時,到期債務人不還相關款項時,債權人可以隨時起訴擔保人還錢。(記者 付莉榮 通訊員 劉芳 嚴翠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