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作為兒媳有無法律上的贍養義務呢?日前,壽縣法院安豐法庭通過對一起老人狀告兒子、兒媳贍養糾紛案件的審理,回答了這一個問題。
壽縣安豐鎮的孫某某夫妻二人,共生育三個子女(兩個兒子和一個女兒),現子女均已成年成家。但由于家庭矛盾原因,兩兒子對孫某某夫妻二人的生活不聞不問。平日里,兩位老人的生活僅靠孫某某做點小生意維持并由小女兒負擔一部分,生活也算勉強維持。然而近期,由于孫某某年事已高,體弱多病,生意無法繼續經營,由此相應的生活費、醫療費讓老兩口入不敷出,無法承受。老兩口多次找到兩兒子要求他們贍養,不料卻被兩兒媳辱罵一番。無奈之下,老兩口一紙訴狀將兒子、兒媳、女兒均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承擔贍養義務。
法庭審理后認為,子女對父母進行贍養是法律規定應盡的義務。本案中孫某某夫妻二人年事已高,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經濟來源,故其訴請要求兒子、女兒給付贍養費的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但鑒于兒媳與兩位老人之間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故對兩老人要求兒媳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庭同時提醒,兒媳雖無贍養義務,但根據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也即是兒媳有義務協助兒子盡相應的贍養義務。(記者 馬南南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