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第一例犯罪集團一審判決——利劍高懸罪犯無所遁形
自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開展以來,淮南政法機關始終堅持依法嚴懲除惡務盡的原則,依法對涉黑涉惡案件從嚴從快判決,高質高效打擊涉黑涉惡勢力犯罪,凈化社會風氣,掃除污垢塵埃。近日,淮南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第一例犯罪集團一審判決,罪犯楊某某等8人受到了嚴懲。
2017年8月24日,淮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接到群眾舉報:淮南市田家庵區上湖村盤踞著一以浙江籍雞頭為首的賣淫團伙,該賣淫團伙在上湖村內租住自建房,長期組織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周圍居民反響強烈,社會影響惡劣。
淮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接警后立即開展前期偵查,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偵查。2017年9月6日淮南市公安局指定潘集公安分局管轄辦理此案,潘集公安分局于當日集中收網,先后抓獲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黃某某、周某某、包某某、陳某某等人。經初查,該犯罪團伙組織明確、結構清晰,可能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2017年10月30日,在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的全面指導下,潘集公安分局抽調精干力量成立專案組,按照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方向對案件全面開展調查。
經依法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2009年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曾因犯盜竊罪、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二人仍不思悔改。2017年5月中旬,經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刑拘在逃)介紹,李某某與張某某、楊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區認識后,為謀求非法經濟利益,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張某某提出欲帶賣淫女到淮南市田家庵區進行賣淫,邀請李某某為其賣淫活動提供保護,并表示愿意向李某某交納“保護費”,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遂建議張某某、楊某某將賣淫地點選擇在淮南市火車站旁邊的上湖村一帶,由張某某、楊某某負責招募賣淫女,向其交納“保護費”,其則負責為賣淫活動提供保護。雙方達成共識后,李某某又糾集刑滿釋放及社會閑散人員曹某某、李某、趙某、宋某某等人負責處理賣淫過程中出現的糾紛。自2017年5月份至2017年9月,犯罪嫌疑人黃某某、毛某某、陳某某等人明知張某某、楊某某組織賣淫,先后糾集賣淫女徐某某、孫某、李某某、謝某某等賣淫女到淮南,在獲取張某某、楊某某同意并愿意交納保護費后,在田家庵區上湖村從事賣淫活動,逐步形成一個以李某某、張某某、楊某某為首,以曹某某、宋某某、李某、趙某等人為主要成員的組織賣淫犯罪集團。
該組織賣淫犯罪集團內部分工明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負責指揮、帶領宋某某、曹某某、李某、趙某、“路路”等人負責為賣淫活動提供保護,處理賣淫活動中出現的糾紛,按月收取保護費;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楊某某負責管理黃某某、毛某某、陳某某等“雞頭”,并向“雞頭”收取保護費,黃某某、毛某某、陳某某負責招募賣淫女、帶賣淫女進行賣淫,并具體管理賣淫女。
為加強組織賣淫犯罪集團內部管理,李某某在淮南市田家庵區小劉莊租房,供曹某某、趙某、李某等人租住和并提供日常花銷,按照每天50元到100元不等的費用給其發工資。后李某某又指使曹某某等人成立“巡邏隊”,負責夜間在上湖一帶巡邏,隨時處理賣淫女與嫖客之間出現的糾紛,并負責掌握張某某、楊某某具體控制賣淫女的數量,便于按賣淫女的人頭數收取“保護費”。為加強內部管理,李某某明確要求其團伙成員要尊重浙江籍“雞頭”不準與浙江籍“雞頭”私下有交往等,賣淫女之間不能私下聯系。對于不愿意交納保護費的,李某某則安排曹某某、李某、趙某采取威脅、恐嚇等方式進行處理。
該組織賣淫犯罪集團獲取經濟利益的主要手段為組織、控制賣淫女進行賣淫違法活動,為賣淫活動提供保護,收取“保護費”。至2017年9月6日,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張某某先后從黃某某、陳某某、毛某某處收取保護費數萬元交給李某某等人。
該案偵破后,潘集公安分局以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為契機,主動協調檢、法兩院,提前介入、深入指導,潘集公安分局認為該案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犯罪嫌疑人楊某某、張某某、李某某等8人為實施賣淫活動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當適用《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犯罪集團移送審查起訴,潘集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后,以犯罪集團向潘集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潘集區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于2018年8月24日以犯罪集團案件判決8名罪犯刑期分別為:一年八個月至八年不等,成為我市第一例犯罪集團一審判決案件。
圖:開庭審判現場(圖片由潘集公安分局提供)(記者 李鈞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