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開采、買賣山石,破壞“青山綠水”結果會怎么樣?答案是,后果很嚴重。這不,10月9日,大通區人民法院正式生效的一起判決,給那些動著歪心思的人提了個醒,青山雖然不能說話,但法律會還它們一個公道。
上窯山是我市植被較為豐茂的生態山,2017年10月至12月,市民孫某等人明知上窯山封山禁采的情況下,仍在山上非法開采山石,并將這些開采出來的石頭分別賣給了程某等人,隨后程某等人將孫某及他人非法開采的山石販賣至胡某處。胡某在知道這些山石系上窯山上非法開采所獲的情況下,仍多次收購并將部分山石加工出售。
法院查明認為,孫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在禁采期、禁采區采礦3700噸,價值15.54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釆礦罪;胡某明知這些石頭是非法開采的礦產品,仍收購1萬余噸,價值4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情節嚴重。
日前,大通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此案,以非法采礦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7萬元,對贓款15.54萬元、違法所得6萬元及扣押在案的山石予以追繳。程某等涉案人員被另案處理。(記者 蘇國義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