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鳳臺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一起涉惡勢力集團犯罪案件,10名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砂罪、尋釁滋事罪出庭受審。這是該院公開審理的第四起涉惡勢力案件。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0月份起,時任桂集鎮某村干部的吳某海以其弟名義與被告人桂某、陳某簽訂非法采砂協議,約定由吳某海提供場地、采砂水域和鏟車,并保證水、電、路暢通,無人擾亂采砂生產,桂某、陳某一方提供采砂設備與采砂船只。該團伙共使用兩條泵船同時進行非法采砂,并雇傭龔某愛、龔某連、高某、晁某、李某、胡某等7人負責采砂相關事宜。
被告人吳某海、陳某、龔某愛、龔某連、高某非法采礦累計獲利4107545元,被告人桂某通過非法采礦累計獲利4243689元,被告人吳某明、晁某、李某、胡某非法采礦累計獲利136144元;至案發前,桂某等人所采砂子都存于岸邊存砂池內,經測量,存砂池內砂子質量共計3403.6噸,經鳳臺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黃砂價值為136144元。
2017年7月,被告人吳某海陪同濟祁高速回填土施工隊劃界時,聽說一輛黑色普桑轎車堵住項目部貨車拉土的路,認為是有人刻意安排,阻撓施工,便肆意打砸該轎車,并將車挪至路邊,后指使其弟吳某龍(另案處理)和賀某(另案處理)繼續對此車打砸。后經鳳臺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損普桑轎車的被毀損失為2651元。
公訴機關認為,該案屬于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吳某海、桂某、陳某、龔某愛、龔某連、高某、吳某明、晁某、李某、胡某等犯罪集團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禁采區非法采砂,各被告行為均構成非法采礦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海逞強耍橫,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當數罪并罰。
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十被告及其辯護人當庭進行質證,控辯雙方就案件事實認定和量刑發表了意見。此次庭審持續6小時,當天共8名司法局工作人員、30余名群眾參與旁聽,此案將擇日宣判。(記者 付莉榮 通訊員 陳雪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