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壽縣炎劉鎮的鄭某在一家石材加工門市部試工時,不慎被石塊砸傷,因賠償問題與石材加工門市部發生了糾紛,對簿公堂。日前,壽縣人民法院新橋法庭將這起案件成功調解,雙方分擔責任,石材加工門市部當場履行31000元賠償款,余下損失由鄭某承擔。
鄭某今年已經50多歲了,想在家附近的鎮上找份工作,順便照顧家里的老人。2017年11月25日,鄭某到炎劉鎮某石材加工門市部應聘切割大理石工人。店主王某簡單詢問了情況后,就讓鄭某到工作間進行試工。剛上操作臺不久,鄭某與王某的丈夫劉某一起抬起一塊大理石時,因鄭某手滑,手中的大理石塊突然掉落,砸中了鄭某和劉某的腳,二人立即被送往醫院救治。鄭某住院九天,花去醫藥費等3萬余元,王某為鄭某墊付了醫療費5600元。出院后,雙方就受傷賠償多次爭吵,達不成一致意見,鄭某將石材加工門市部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種損失合計9萬余元。
新橋法庭受理案件后,到石材加工門市部實地查看、了解情況,并向當時處理該事件的炎劉鎮司法所核實調查材料,考慮到鄭某與雇主丈夫劉某均受傷住院治療,雙方都有損失,鄭某到王某處工作時間較短,且對事故發生具有重大過失責任,結合考慮責、權、利相一致原則,雙方都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經過多次溝通,向雙方釋法明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劉某放棄對鄭某索要損害賠償的權利,王某一次性賠償鄭某各項經濟損失31000元,當場付清,雙方握手言和。(記者 付莉榮 通訊員 劉芳 編輯 湯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