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體現的是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施策。”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建設的重要論述,為我們開展社會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
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領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以前我們一直講社會管理,現在講社會治理,要害就在“治”上,但治的落點是“理”,即疏導、理順、化解,是公平、秩序、安全、共享、幸福等;而全面從嚴治黨,要害也在“治”上,但治的落點是黨組織,就是使黨組織有領導力、組織力和融合力。也就是說,治黨是強組織,治理是順關系,兩者融合就是在黨的領導下,理順各種社會關系,使人與人和諧相處、社會安定有序,實現“共建共治共享”。所以,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
以前我們叫的社會管理,帶有管制、統治的意味在里面,是自上而下的管,上面的管下面的,主要采取命令的方式、行政的方式,是單向度的、單一性的。而治理,它的意思就發生了變化,強調的是一種多元的綜合性管理格局。在這種格局下,實際上有多方共同參與管理,不是只有一個管理者去管大家,而是有很多個人、很多組織都參與到這個管理格局當中來,大家一起來共管,調動各方積極性,“形成人人有責、人人盡責的社會治理共同體”。
比如農村,社會治理就有這么一些特征:一是主體的多元化。管理過程中不是只有黨組織,或者只有村委會一個主體,而是在黨組織領導下,村委會組織(自治主體)、社會組織(社會主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都以獨立的主體、獨立的行動者參與進來,相互之間是合作的關系,共同商量一些規則和分工,所以叫“社會協同、公眾參與”。二是機制的協商性。現代治理強調的是一種在民主基礎之上的協商性,村內的事務更多地通過協商民主的方式達成,比如“四議兩公開”,就是很好的協商機制。三是參與的普遍性。這個普遍性就是各類組織和人員都廣泛地參與,而在我們過去的管理體系中老百姓都是被動的,他們參與很少,其他的社會組織發育得也不好,參與不多。事實上,基層社會治理能不能達到現代治理的標準,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看老百姓的普遍參與程度如何。四是范圍的廣泛性。治理的范圍很廣,從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中可以看出,化解矛盾糾紛、公共安全、防災減災、社會治安防控、打擊黃賭毒黑拐騙、社會心理服務等,都是社會治理的范疇。(高山)